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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26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解读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迈上新台阶,进入依法发展、优先发展、规范发展、安全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制定的背景

目前,我市主城区有城市公共客运汽车2000余辆,线路92条,是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方式。魏县、武安、峰峰矿区等部分县(市、区)也开展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工作,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共识正在逐步形成。因此,规范和促进运营企业的客运经营活动,防范各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现阶段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政策落实缺乏法律保障;二是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的设施用地、建设资金、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事项需要细化;三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水平等有待规范;四是预防和制止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需要强化。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全部包括8章,共58条。”主要内容和亮点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条例的名称从立法初期的《邯郸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变更为现在《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使得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晰。城市公共交通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俗称“公交车”)、客运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和我市将来要建设的轨道交通。由于《邯郸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我市的轨道交通尚未开始建设,而公共自行车所占份额较小。所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变更条例名称,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使用范围最广、惠及群众最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同时条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公交优先发展

确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协力配合。为此,条例规定:在编制规划方面,要统筹考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的需求,优先确定公交客运设施的布局和规模;用地计划和用地供给方面,要优先供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给;在设施建设方面,优先设置客运站点、换乘接驳站等客运设施;在综合开发方面,鼓励利用客运设施进行综合开发以专项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经营损失;在交通管理方面,要求保障公交优先通行,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港湾式停靠站等,并允许公交车在禁左、禁右路段通行和单行道双向通行;在资金安排方面,要求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的各项政策,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交事业;在政府补贴方面,要求将财政补贴、补偿费用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上述方方面面的细化规定,以确保公交客运事业优先健康发展,使公交车能够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首选。

(三)关于交通影响评价

国家政策要求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可以未雨绸缪,避免出现社会公众出行不便或者城市交通受阻的情况。因此,条例第十五条细化规定了对园区开发、大型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和物流集散场所等大型城市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提出配套客运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的“三同时”原则。

(四)关于规范运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其线路运营属于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经营期限设定的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运营企业的投资意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期限过短,不利于吸引社会力量进行投资,同时影响线路运营的稳定性;期限过长,则不利于引入社会竞争机制,运营企业有可能随遇而安,难以保证向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基层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并结合外地立法实践经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线路经营期限明确为六年至十二年。对于因运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客运线路不能正常经营的,还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增加指定临时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措施,以保证相关线路运营。同时,条例还对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运营安全

针对外地频繁发生的乘客殴打驾驶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一是对运营企业方面,强调及时制止的责任。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制止上述违法行为无效后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出警,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二是社会公众方面,突出奖励。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关于鼓励任何个人制止相关违法行为以及确认见义勇为的各种鼓励措施。首先是运营企业作为受益单位要建立奖励机制,奖励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其次是政府层面,对于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要依法给予奖励;最后是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通过上述多方奖励措施,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三是公安机关方面,明确处置职责。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由公安机关查处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拦截、阻碍运营车辆正常行驶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运行安全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运营企业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而从事客运线路运营、危害城市公共企业客运车辆和设施正常运营的违法行为,以及乘客借用乘车票证或者使用伪造乘车票证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与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相对应、违犯行为与处罚轻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分别予以了细化规范,增加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相关文件:《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